Lafufu和Lababa都属于商标侵权

18 2025-06-16 09: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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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泡泡玛特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对LABUBU进行了商标注册。若在产品标题、描述或标签中未经授权使用“LABUBU”名称或Logo,或使用近似名称如“LAFUFU、LABABA”,都属于商标侵权。

Lafufu和Lababa都属于商标侵权

  近期,泡泡玛特人气IP LABUBU爆火,缺货的背后催生大量盗版产品出现。商家称做的不是LABUBU娃衣,只是“适用于15cm玩偶”,但仿冒侵权毫无争议,周边产品如果销售时直接使用LABUBU商标也属于侵权。

  评判商标侵权,主要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判断时要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情形。

  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判断: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是指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或服务。类似商品或服务,则是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或服务。判断时应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进行比对,参照现行区分表认定,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多因素判断。

  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等,属于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判断时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

  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判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需要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容易导致混淆包括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或者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判断时应综合考量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多种因素。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容易导致混淆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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